平台既是网络货运(无车承运)的通行证,也是必备的神器

交通运输部2019年3月29日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运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第六条规定:“从事网络货运经营且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还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具备其他相关线上服务能力。”这两条规定,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必备资质是:

1、使企业能集中精力于自己的核心业务。由于每个企业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很难在各方面业务上面面俱到。为此,企业应把自己的主要资源和精力集中于自己擅长的主业务上,把像物流这样辅助功能业务留给物流公司。

2、能灵活运用新技术,实现以信息换库存,降低成本。现代信息技术发展速度很快,而物流行业的移动性和流程的灵活性,对信息系统的更新换代非常快。专业的第三方物流能不断地更新信息技术和设备,满足不断变化的配送和信息技术需求。

3、能减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加速资金运转。提供灵活多样的顾客服务,为顾客创造更多的价值。如果你是最终产品供应商,利用第三方物流还可以向最终客户提供超过自己提供给他们的更多样的服务品种,为顾客带来更多的附加价值,使顾客满意度提高。

(一) 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目前可申请无车承运许可证)

“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二) 具备网络货运平台

对网络货运平台的要求是: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2、具备相关线上服务能力。

可以看出: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与平台,是网络货运经营的两大必备要件。

在《网运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到第十八条对网运经营者的要求中,都离不开网络货运平台,体现了平台对网络货运经营管理与降本增效的核心作用。

第九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营运资质、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证。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互联网平台应接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测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包括实际承运人、车辆、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输起讫点、收发货时间、货类货重、运输费用、路桥通行费发票信息等。

第十三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证金、保函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安全、服务质量的管理,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举报投诉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网络货运(无车承运)离不开平台的记录、存储、计算、规划、定位、调度、指挥、保险、金融、服务等功能,从这些平台的作用于功能可以看出:平台是网络货运(无车承运)的核心、大脑,没有平台,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将无法运营。因此说:平台是网络货运(无车承运)的必备神器。

注:以上引用的条款内容是交通运输部在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描述,只是意见稿,还没正式发文。但无车承运(网络货运)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从运营许可证的申请上 和 对平台的线上服务能力上,要求基本都是一致的。网络货运将是无车承运的升级版。目前客户可以申请无车承运许可证,定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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